各有关单位、博士生导师:
为进一步加强博士研究生导师队伍建设和管理,切实提高我校博士研究生培养质量,按照上级和学校相关文件规定要求,为做好2023年博士研究生导师招生资格确认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招生资格确认范围
申请人应为已获得博士研究生导师(不含副导师、行业导师)资格的我校在岗校内教师。
二、招生资格基本条件
1.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熟悉国家有关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为人师表,立德树人,具有高尚的学术道德和严谨的治学态度,认真履行导师岗位职责,身体健康。每年能保证有半年以上时间在国内指导研究生。
2.有稳定的研究领域,且研究领域和科研成果与招生学科的研究方向紧密相关,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际应用价值,符合学科发展趋势和社会需求。
3.承担具有重要学术价值的科研课题,能为博士生提供开展学位论文研究的选题依据和经费支持,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目前正在主持至少1项省部级及以上纵向课题(省部级纵向课题指教育部、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省自然科学基金、省科技计划项目、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或适合指导博士生的重大横向课题(课题经费30万元以上);
(2)有充足的科研经费,能够按学校规定向非定向博士生发放不低于1.8万元/年/生的助研津贴。
4.具有较深的学术造诣,近3年取得的学术成果须符合下列条件:
至少发表二类(A)及以上期刊论文1篇(第一完成人或通讯作者),或出版在全国有影响力的高质量学术专著1部(第一完成人),或获省部级三等奖及以上科研成果奖项1项(排名前三)。
三、博士生导师招生资格暂停和停止
1.本人未申请招生或未达到招生资格基本条件的,暂停招生。
2.指导的博士生连续两人次在学校组织实施的学位论文盲审中出现“不合格”或答辩未获通过,暂停该指导教师的招生资格1年。
3.根据《南京财经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抽检评议结果处理办法》(南财大学位字〔2021〕15号)相关规定,指导的博士学位论文在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实施的博士学位论文抽检评议结果中出现“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暂停该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相应类型博士生导师招生资格2年;
指导的硕士学位论文在江苏省学位委员会组织实施的硕士学位论文抽检评议结果出现“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暂停该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相应类型博士生导师招生资格1年;
指导的博士学位论文被抽检评议专家提出涉嫌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学校调查和认定确认存在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的,暂停指导教师的相应类型研究生招生资格2年。
4.不认真履行指导责任(如不按学校规定向博士生足额发放助研津贴),经认定情节严重的,暂停该指导教师的招生资格1年。
5.不服从学校安排,不同意博士生出国(境)访学的,暂停招生资格。
6.为保证博士生的培养质量,博士生导师应根据科研项目实际需要和经费情况确定所指导博士生的数量。每位博士生导师所指导的博士生,学习年限超过基本学制1年及以上的人数最多为2人,超过2人的即暂停招生。
7.原则上招生当年超过57周岁的博士生导师停止招生。
按学校相关文件规定,符合教授延迟退休条件的博士生导师,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延迟退休后,通过年度审核可以继续招生,且招生当年不得超过62周岁。
按省委组织部相关文件规定,符合高校院所省管领导人员作为高级专家延迟退休情形的博士生导师,延退期间原则上不再以第一导师身份招收博士研究生。事先经上级组织部门批准同意在延退期间以第一导师身份招收博士研究生的,通过年度审核可以继续招生,且招生当年不得超过62周岁。
8.停止招生的博士生导师应继续将其在读研究生培养至毕业。
四、工作程序
1.招生资格申请
申请人填写《南京财经大学博士研究生导师招生资格申请表》(附件1,以下简称《申请表》),并将本人签字的《申请表》扫描为一个pdf文件,连同《申请表》中相应内容的证明材料电子版扫描件(或清晰版照片)压缩为一个rar或zip格式文件后,须于2023年2月17日前提交至相关应用经济学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专班。
2.招生资格初审
应用经济学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专班按照上级和学校相关文件规定以及本通知的要求进行严格的招生资格初审。应用经济学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专班须于2023年2月19日前完成资格初审,并公示资格初审合格导师名单。公示期为3天。应用经济学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专班填写《南京财经大学博士研究生导师招生资格初审合格导师汇总表》(附件2,以下简称《初审合格导师汇总表》)。所有《申请表》以及《初审合格导师汇总表》纸质版须经应用经济学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专班组长签字并加盖所在学院公章后提交至应用经济学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组。
3.招生资格复审
应用经济学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组须于2023年2月22日前完成招生资格复审,并填写《南京财经大学博士研究生导师招生资格复审合格导师汇总表》(附件3,以下简称《复审合格导师汇总表》)。所有《申请表》以及《复审合格导师汇总表》纸质版须经应用经济学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组所有成员签字后提交至学校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
4.招生资格终审
学校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须于2023年2月24日前完成招生资格终审,并公示资格终审合格导师名单。公示期为3天。未申请招生资格或招生资格终审不合格者均不列入2023年博士研究生招生专业目录。
五、其他
本通知中的“二(A)类”及以上期刊论文,对应《南京财经大学论文发表期刊指导目录》(南财大科字〔2018〕1号)中二类及以上期刊论文;以及对应《南京财经大学论文发表期刊指导目录》(南财大科字〔2015〕1号)中二(A)类及以上期刊论文。
附件:
1.南京财经大学博士研究生导师招生资格申请表
2.南京财经大学博士研究生导师招生资格初审合格导师汇总表
3.南京财经大学博士研究生导师招生资格复审合格导师汇总表
4.南京财经大学2023年应用经济学博士研究生招生研究方向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