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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关于做好2023年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导师资格遴选和招生资格确定工作的通知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4-20        阅读量:



南财研字〔202310


关于做好2023年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

导师资格遴选和招生资格确定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部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为加强导师队伍建设,提高我校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现将2023年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导师资格遴选和招生资格确定工作的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导师资格遴选

(一)遴选范围

各类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应在学校最新研究生招生专业目录中列明的硕士学位授权点内进行来遴选。

(二)遴选条件及程序

导师资格遴选基本条件及程序按《南京财经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办法》(南财大学位字〔202230号,附件1)执行。导师资格申请学术(行业)条件及具体程序按各培养单位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细则(附件2)执行。

(三)具体要求

1.申请学硕导师、学硕兼职导师、专硕导师和专硕兼职导师的申请人填写《培养单位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导师资格申请表》(由各培养单位根据本单位管理细则自行制订,以下统称《导师资格申请表》),并附证明材料;申请专硕行业导师的申请人填写《培养单位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导师资格申请表(专硕行业导师)》(由各培养单位根据本单位管理细则自行制订,以下统称《导师资格申请表》),并附证明材料。《导师申请表》一式一份,经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人事处或相关管理部门、科研处、教务处等相关部门审核并盖章后,报学位点所在培养单位审核。其中,校内导师涉及教学情况的内容须经教务处或研究生院签字盖章认定,涉及年度考核、实践经历部分的内容须经人事处签字盖章认定,涉及学术成果部分的内容须经科研处签字盖章认定。请以学院为单位统一至相关部门进行认定。

2.培养单位负责核实有关材料,并组织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申请人的基本条件和学科专业建设需要,对申请人进行审议并表决。审议规则由各培养单位自定。《导师资格申请表》、证明材料及相关审议材料留存培养单位备查。

3.经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通过的申请人名单,应在培养单位网站公示一周,公示无异议后,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填写《南京财经大学硕士生导师资格申请人员情况汇总表》(附件3,以下简称《导师资格汇总表》),并按学硕导师、学硕兼职导师、专硕导师、专硕兼职导师以及专硕行业导师分类汇总签字盖章后,报送学位办。

二、招生资格申请与审核

(一)招生资格申请与审核范围

申请人应为已获得我校硕士研究生导师(含学硕兼职导师、专硕兼职导师,不含专硕行业导师)资格的在岗教师。当年新生入学前获得硕士生导师资格的新增硕士生导师,可不参加当年招生资格申请与审核,在不违反相关规定情况下,直接参加新生入学后的师生互选。

(二)招生资格申请条件及审核程序

招生资格申请基本条件及审核程序按《南京财经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办法》(南财大学位字〔202230号,附件1)执行。招生资格申请学术(行业)条件及具体审核程序按各培养单位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细则(附件2)执行。

按学校相关规定,符合教授延迟退休条件的硕士生导师,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经学校批准延长退休年龄后,通过招生资格年度审核可以继续招生,且招生当年不得超过62周岁。

按上级有关要求,符合高校院所省管领导人员作为高级专家延迟退休情形的硕士生导师,延退期间不再招收硕士研究生。

(三)具体要求

1.申请人填写《培养单位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招生资格申请表》(由各培养单位根据本单位管理细则自行制订,以下统称《招生资格申请表》),并附证明材料。《招生资格申请表》一式一份,报招生单位审核。

2.招生单位负责核实有关材料,组织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根据申请人的基本条件和学科专业建设需要,对申请人进行审议。审议规则由各招生单位自定。《招生资格申请表》、证明材料及相关审议材料留存培养单位备查。

3.经招生单位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审议通过的申请人名单,应在招生单位公示一周,公示无异议后,招生单位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填写《南京财经大学硕士生导师招生资格审核情况汇总表》(附件4,以下简称《招生资格汇总表》)签字盖章后,报送学位办。

三、工作安排

1.430日前,各培养单位发布本单位硕士生导师资格遴选和招生资格确定工作通知,确定本单位导师资格遴选及招生资格申请与审核的具体安排。

2.531日前,各培养单位提交《导师资格汇总表》纸质签章版、电子版至学位办。

3.615日前,各培养单位提交《招生资格汇总表》纸质签章版、电子版至学位办。

4.学位办联系人:欧老师,电话:025-86718830,邮箱:9120121032@nufe.edu.cn

四、注意事项

1.导师资格申请人及招生资格申请人,不得违反导师资格、招生资格和导师岗位管理的相关限制性条件;

2.各培养单位须严格按照导师资格及招生资格的基本条件和学术(行业)条件进行资格审查。


相关附件见学校门户网站部处通知及研究生院网站。



二O二三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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