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财研字〔2023〕20号
关于开展2023年度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
资格遴选工作的通知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
为加强博士研究生导师队伍建设,提高我校博士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南京财经大学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办法(试行)》(南财大学位字〔2023〕20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将2023年度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导师资格遴选工作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遴选基本条件
(一)博士生导师申请人须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熟悉国家有关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和学校的相关规章制度,具有高尚的科学道德、精湛的业务素质、严谨的治学态度,严格遵守学术规范,认真履行导师岗位职责,教书育人,为人师表,身体健康,每年保证有半年以上时间在国内指导博士生。
(二)博士生导师申请人一般应是我校博士学位授权点(包括学术学位和专业学位)范围内的在岗副教授(或相当副教授)以上职称教师,须具有博士学位。
(三)博士生导师申请人申请当年年龄不得超过56周岁。
(四)博士生导师申请人须具有研究生培养经验,至少已完整培养过两届硕士生,培养质量良好。
(五)博士生导师申请人须具有研究生课堂教学经历,讲授过水平较高的研究生课程,并完成学校规定教学任务,教学效果优良。
二、遴选学术条件
(一)博士生导师申请人所从事的研究与所申请学科专业的研究方向紧密相关,应具备突出的科研能力,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丰富的科研经验,学术水平居国内本学科专业的前列,科学研究成果切实反映有组织科研的相关要求。
(二)具有教授(或相当教授)职称的申请人,须任教授(或相当教授)职称1年以上,且近5年以第一完成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完成属于所申请学科专业研究范围内的科学研究成果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二:
1.在学校指定的重奖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3篇以上;或在学校指定的一类以上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5篇以上;或在学校指定的中文Top类(学术分值1500分)或外文Top A类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以上;或在学校指定的中文Top类和外文Top B类(学术分值800分)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2篇以上;
2.目前正在主持在研(不含延期、撤项)国家级重点以上项目1项;或目前正在主持在研(不含延期、撤项)国家级项目2项;或主持承担结项(不含延期、撤项)国家级项目1项且目前正在主持在研(不含延期、撤项)国家级项目1项;
3.获得国家级政府奖三等奖以上1项(排名前六);或省部级政府奖二等奖以上1项(排名第一)。
(三)具有副教授(或相当副教授)职称的申请人,须任副教授(或相当副教授)职称3年以上,且近5年以第一完成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完成属于所申请学科专业研究范围内的科学研究成果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在学校指定的重奖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4篇以上;或在学校指定的中文Top类(学术分值1500分)或外文Top A类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以上;或在学校指定的中文Top类和外文Top B类(学术分值800分)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3篇以上;
2.目前正在主持在研(不含延期、撤项)国家级重点以上项目1项;或目前正在主持在研(不含延期、撤项)国家级项目2项;或主持承担结项(不含延期、撤项)国家级项目1项且目前正在主持在研(不含延期、撤项)国家级项目1项;
3.获得国家级政府奖三等奖以上1项(排名前六);或省部级政府奖二等奖以上1项(排名第一)。
三、不得申请博士生导师的情况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博士生导师:
(一)受党纪或政纪处分或严重损害学校合法权益;
(二)违反《研究生导师指导行为准则》(教研〔2020〕12号);
(三)违反《江苏省研究生导师职业道德规范“十不准”(试行)》(苏教研〔2018〕8号);
(四)违反《南京财经大学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南财大党字〔2022〕2 号);
(五)近3年年度考核不合格或有重大教学、科研和其他工作责任事故;
(六)近3年所指导的硕士生学位论文在上级教育管理部门的学位论文抽检评议结果中有“不合格”论文或“存在问题学位论文”;
(七)已向学校人事部门提交辞职申请;
(八)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决定不得申请博士生导师的其他情况。
四、导师资格遴选和认定程序
(一)资格遴选程序
1.博士生导师申请人如实填写《南京财经大学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申请表》(纸质版一式一份)和《南京财经大学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申请人员情况汇总简表》(由所在单位统一报送纸质版一份、电子版),并提供申请表中相应内容的证明材料(学位证书、发表论文、出版著作、获奖证书、科研立项通知书等)。
思想品德审核。思想品德审核内容包括申请人的思想政治、师德师风(含学术不端)等。思想品德审核实行“一票否决”。申请人所在单位对其思想品德进行初审后分别报送校党委教师工作部、科研处审核。党委教师工作部负责对申请人的思想政治、师德师风进行审核;科研处负责对申请人的学术不端进行审核。
申请材料审核。申请人将申请表和证明材料提交至相关职能部门,由相关职能部门对申请表和证明材料进行审核、签字盖章认定;申请人将签字盖章认定的申请表和证明材料送交相应招生单位(学科专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2.招生单位(学科专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博士生导师资格申请条件,结合学校和学科专业发展需要,对申请人的思想品德、学术水平及指导博士生的能力进行全面初审评议,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议须有全体成员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为有效,申请人获得同意票必须超过参与表决成员人数的半数方为评议通过。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将初审评议通过人员名单和申请材料(含申请表、证明材料)在本招生单位(学科专业)范围内公示一周。公示无异议后,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表决结果对初审评议通过人员提出推荐意见,并对推荐申请人进行排序推荐,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签字后,将符合条件的推荐申请人排序推荐名单和所有申请材料报送学位办。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对推荐申请人材料做严格的审核,不符合条件者不得上报。
3.学位办对推荐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核,并对审核发现的问题做进一步的核实、处理,形式审核完毕后将结果反馈给招生单位(学科专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4.学位办组织不少于5人的校内学科专业评议组,对推荐申请人的学术水平及指导博士生的能力进行全面评议,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推荐申请人必须获得参会专家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票方为评议通过。
5.学位办聘请不少于5人的有博士生培养经验的校外同行专家,对校内学科专业评议组评议通过的推荐申请人的学术水平及指导博士生的能力进行通讯评议。受聘校外同行专家须为申请学科专业博士生导师。推荐申请人必须获得受聘校外同行专家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票方为评议通过。
6.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博士生导师资格申请条件,结合学校和学科专业发展需要,参考校内学科专业评议组和校外同行专家的评议结果,对推荐申请人的思想品德、学术水平及指导博士生的能力进行全面审议,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议须有全体成员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为有效,推荐申请人获得同意票必须超过参与表决成员人数的半数方为评议通过。
7.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评议通过的博士生导师申请人,由学位办在全校范围内公示一周。公示无异议后,由学校发文确认其博士生导师资格。
8.为了推动学科专业交叉融合发展,校内优秀教师、现有博士学位授权点的博士生导师,可跨学科专业申请博士生导师。跨学科专业博士生导师申请人须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博士生导师资格申请条件,并按照规定的遴选程序参加(重新)遴选。
9.学校原则上不再增补校外兼职博士生导师(即人事关系不隶属于我校)。确因学科建设需要聘任校外兼职博士生导师的,须由招生单位(学科专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审批同意,且须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博士生导师资格申请条件,并按照规定的遴选程序参加遴选。校外兼职博士生导师须为其他高校或科研院所的正式教师或科研人员,须按照学校人事处外聘教师有关文件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10.学校原服务国家特殊需求博士人才培养项目的博士生校内学术导师和校外兼职学术导师,自动对应成为我校博士生导师和校外兼职博士生导师。
学校原服务国家特殊需求博士人才培养项目的博士生校外行业导师和校内副导师,因未经过校内学科专业评议组和校外同行专家评议、以及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不具有我校博士生导师资格。如其申请我校博士生导师,须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博士生导师资格申请条件,并按照规定的遴选程序参加遴选。
(二)资格认定程序
1.我校现有博士学位授权点的博士生导师,可依据自身研究领域申请调整博士生招生学科专业。由本人申请、如实填写《南京财经大学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认定表》(纸质版一式一份),经思想品德审核,由原招生单位(学科专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同意,新招生单位(学科专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通过后,可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选聘博士生导师会议上审议认定。调整博士生招生学科专业后,博士生导师可在新博士生招生学科专业申请招生,但不得再在原博士生招生学科专业申请招生。
2.我校获批新增博士学位授权点后,在申报时作为学科专业方向学术带头人的教师,可申请认定该博士学位授权点博士生导师。由本人申请、如实填写《南京财经大学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认定表》,经思想品德审核,由招生单位(学科专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通过后,可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选聘博士生导师会议上审议认定。
3.因人才培养和学科建设特殊需要,已在双一流高校担任校外兼职博士生导师的我校教师,或在双一流高校已具有博士生导师资格的我校引进教师,可申请认定相关博士学位授权点博士生导师。由本人申请、如实填写《南京财经大学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认定表》,提交相关材料和证明,经思想品德审核,由招生单位(学科专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通过后,可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选聘博士生导师会议上审议认定。
4.因人才培养和学科建设特殊需要,学校引进的符合《办法》规定的博士生导师资格申请条件的非博士生导师高层次人才,必要时经招生单位(学科专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推荐意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审批同意,可申请认定相关博士学位授权点博士生导师。由本人申请、如实填写《南京财经大学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认定表》,并提供表中相应内容的证明材料,经思想品德审核、申请材料审核,由招生单位(学科专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通过并申请材料公示无异议后,可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选聘博士生导师会议上审议认定。
5.经博士生导师资格认定程序审议通过的博士生导师申请人,由学位办在全校范围内公示一周。公示无异议后,由学校发文确认其博士生导师资格。
(三)其他
1.回避制度。博士生导师资格遴选和认定过程中,各级评审专家一律不得参加对本人或近亲属的评审,以保证遴选和认定工作客观公正。
2.保密制度。对聘请校内学科专业评议组和校外同行专家名单、评审内容及材料等均需严格保密。
3.凡在申请材料中出现弄虚作假、舞弊作伪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博士生导师遴选和认定资格,且在3年内不得参加博士生导师资格遴选和认定。
四、时间安排
1.2023年7月18日前:申请人将本人签字、所在单位(或原招生单位)签字盖章后的申请表、认定表和证明材料纸质版一份提交至学位办(行政楼701室)。
2.2023年7月25日前:学位办将申请材料统一提交人事处、科研处等部门进行盖章认定。认定完毕后,学位办通知申请人领取相关材料。
3.2023年8月8日前:
(1)申请者将盖章认定后的申请表、认定表和证明材料纸质版一份送交至招生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2)招生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完成对申请者材料和资格的审核,并将申请表、认定表在本单位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一周。
(3)公示结束后,各招生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将公示无异议的符合申报条件的申请者名单及所有申报材料(含申请表、认定表及证明材料纸质版一份及PDF盖章扫描版,汇总简表、审核表纸质版一份及Excel版)报送至学位办。
4.2023年8月11日前:学位办根据申请者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核,并对审核发现的问题做进一步的核实、处理,审核完毕后将结果反馈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五、其他事项
1.申请人必须如实填写申请表和认定表,科学研究成果(包括学术论文、科研项目、科研获奖、学术专著和科研经费等)、专业技术职务和人事关系隶属等信息的填写必须有据可查。凡有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将追究申请人责任,直至解聘(撤销)其博士生导师资格或停止其博士生导师招生资格。
2.《办法》提及的“Top A类期刊”“Top B类期刊”“Top类期刊”“重奖期刊”“一类期刊”等严格按照学校科研处的论文发表期刊指导目录文件规定为准,并根据学校最新的论文发表期刊指导目录做同步调整。
3.《办法》提及的科学研究成果(包括学术论文、学术专著、科研项目、科研获奖和科研经费等)一律以纸质见刊(检索报告)、出版、发文、到账为准;申请人在我校工作期间的科学研究成果第一署名单位须为南京财经大学;科学研究成果中的科研项目认定、学术论文(包括第一作者、通讯作者)认定、科研获奖认定和对应的等级分类等严格按照学校科研处的文件规定和签字界定为准;专业技术职务和人事关系隶属等严格按照学校人事处的文件规定和签字界定为准;智库、专利、标准、案例等成果与对应等级分类学术论文的认定,严格按照学校归口职能部门的文件规定和签字界定为准。
4.本通知提及的“近3年”是指2020年1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近5年”是指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各类数据或标准的“以上”“以下”等,均包括本数或本身。
5.本通知提及的当年年龄“周岁”均按照出生年份计算,不按照出生日期计算,即当年年龄“周岁”为当年年份减去出生年份。如当年年份为2023年,出生年份为1963年,则当年年龄为60周岁,与出生日期无关,其余以此类推。
6.根据学校学科建设发展和学位授权点建设需要,对拟申报新一轮博士学位授权点所在学科专业的教师,鼓励申请博士生导师资格,但不支持申请博士生招生资格。
7.本通知提及的“所在单位”是指申请人的人事关系所属单位,“招生单位”是指所申报的招生学科专业所属单位。
8.学位办公室负责本次遴选的日常工作。
办公室地址:行政楼701室,
联系人:欧老师,联系电话:86718830。
附件:1.南京财经大学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申请表
2.南京财经大学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认定表
3.南京财经大学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申请人员情况汇总简表
4.南京财经大学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申请人员基本信息审核表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