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版回顾

管理规定
关于印发《江苏省研究生导师职业道德规范“十不准”(试行)》的通知
作者:学位办        发布时间:2018-12-01        阅读量:

苏教研〔2018〕8号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的意见》,推动研究生导师模范践行《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现就江苏省研究生导师职业道德规范提出“十不准”(试行)要求,请各研究生培养单位认真组织学习,切实抓好落实。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要及时受理研究生及其他相关人员的投诉,充分发挥研究生党团组织的作用,及时发现、了解和掌握研究生导师违反师德师风建设要求以及“十不准”的情形,不回避、不遮掩、不包庇、不护短,认真对待、及时反应、严肃处置,通过约谈告诫等方式予以纠正,视情形给予暂停招生资格、取消研究生导师资格,直至给予相应处分等,切实保障研究生导师队伍风清气正。

附件:江苏省研究生导师职业道德规范“十不准”(试行)

省学位委员会  省教育厅

2018年10月25日


附件

江苏省研究生导师职业道德规范“十不准”

(试行)

一、不准讲授违反我国法律法规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发表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有损党和国家声誉的负面和消极言论。

二、不准发生学术不端行为、纵容所指导的研究生发生学术不端行为。

三、不准在招生中以权谋私、徇私舞弊,组织或参与任何有可能影响到研究生招生公平公正的辅导或培训活动。

四、不准挂名为他人招生、以他人名义招生,或者非客观原因不履行实际指导责任。

五、不准疏于指导、放任管理,长时间不指导研究生的学术活动、不回复研究生的学业询问和论文审阅诉求。

六、不准签署虚假意见,违规委托他人填写各环节的鉴定意见或评审意见。

七、不准以研究生名义虚报、冒领助研津贴,违规故意迟发、克扣研究生助研津贴。

八、不准侵犯研究生学术权益,在有关学术成果中强行安排无关人员署名,或不按实际贡献排序署名。

九、不准违反培养单位有关规定,让研究生承担科研活动、学术交流、社会实践、学位论文评审或者答辩等相关费用。

十、不准安排研究生承担属于私人领域和家庭生活的事务,或强行安排研究生在与自己有利益关联的单位从事与学业无关的劳动。

 

 

来源:江苏省教育厅网站

 

联系我们

地址:南京市亚东新城区文苑路3号          邮编:210023 

电话:025-86718661(招生管理科)      025-86718830(学位管理科)
          025-86718670(研究生管理科)   025-86718651(培养管理科)
          025-86718663(综合管理科)

南财研究生

CopyRight © 2012 南京财经大学研究生院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