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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规定
南京财经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工作条例
作者:        发布时间:2012-07-01        阅读量:

研究生指导教师担负着全面培养研究生的责任。指导教师的学术观点、学术水平、学术作风和工作态度直接影响着研究生的成长。为了充分发挥研究生指导教师在研究生培养中的主导作用,提高研究生的培养质量,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研究生指导教师的职责

第一条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贯彻党的方针政策,热爱教育事业,熟悉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学校有关学位与研究生培养的各项规定,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严谨的治学态度,为人师表,切实履行教书育人职责。

第二条  研究生指导教师是研究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应在德、智、体诸方面全面关心研究生的成长,经常了解研究生的思想和业务学习情况,及时给予帮助。在进行业务指导的同时,要积极配合学院行政和党、团组织帮助研究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道德观和良好的思想品德与修养,树立严谨的治学态度、良好的学术道德、职业道德和团队合作精神。

第三条  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提出本学科、专业招生计划的意见;协助本专业制订入学考试科目,并进行命题、阅卷或面试等工作;提出录取研究生的建议。

第四条  积极参加本学科点的建设和研究生培养各环节的工作,以及研究生教学与培养的研讨等业务活动。制订或修订本学科、专业研究生的培养方案,并根据培养方案的基本要求和研究生的实际情况,制订每位研究生的培养计划,指导和检查研究生选修课程。培养计划须经学科点负责人审查并送研究生处备案。

第五条  认真开设研究生课程(包括学位课程或选修课程)。课程内容应有一定的广度和深度,努力反映学科的最新发展状况,并能区分出本科、硕士博士等不同层次的要求;所授课程应有内容提要(或教学大纲)及参考书目。

第六条  指导和检查研究生的课程学习、社会实践、科学研究和学位论文写作(包括制定学位论文工作计划,按时作学位论文的开题报告)等环节;认真审核研究生学位论文,坚持标准,严格把关,组织学位论文答辩;对评选奖学金、优秀学位论文、优秀调查报告等的人选进行推荐;对欲提前毕业的研究生或确因客观原因不能按时完成学习计划需延长学习年限者,应敦促研究生提前提出申请并签署意见;对因中期考核不合格,或因政治思想、道德品质、组织纪律等方面表现很差,或因无故完不成学位论文、在科研中剽窃或弄虚作假、擅自离校、长期请事假、患有特殊疾病等原因而不宜继续培养的研究生,有责任根据学籍管理等有关文件规定及时向学院汇报并提出处理意见。

所指导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如存在剽窃或弄虚作假等违反学术道德的问题,将追究导师应负的责任,直至取消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和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七条  协助做好研究生的毕业鉴定工作,对毕业研究生的业务能力和现实表现作出实事求是的评价;对其适合何种工作岗位或今后的研究方向提出建议,并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研究生在毕业分配中的思想工作。

第八条  经常总结研究生教育的经验,积极参加研究生教育改革,探索研究生教育的规律;对研究生培养中出现的问题提出批评和建议。

第二章  研究生指导教师的管理

第九条  凡新申请的研究生指导教师均须按照《南京财经大学选聘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填写《南京财经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申请表》,先后经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批准后才能取得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

第十条  各学院要重视和关心研究生指导教师的工作,每学期至少应召开一次本单位研究生指导教师会议,布置、交流和检查研究生指导教师的工作。学校将不定期地召开研究生指导教师座谈会,听取意见,总结和交流经验。

第十一条 研究生指导教师应定期(至少在课程基本结束将进入学位论文写作前和学位论文基本完成后各有一次)向学科点汇报研究生培养情况,并在研究生答辩结束后的一个月内向学科点和学院提交培养研究生的工作小结。该工作小结应作为指导教师工作实绩的记录,是考核研究生指导教师工作的主要依据之一。

第十二条 研究生指导教师培养研究生的各项工作(任课、指导研究生等)均作为考核内容并按有关规定计算教师教学工作量。指导教师应妥善安排并保质按量完成所承担的指导研究生的任务,离校连续三个月以上(不含寒暑假)者应先落实离校期间对研究生指导工作的安排,经学院负责人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研究生处备案。

第十三条 学校对认真履行研究生指导教师职责,培养研究生工作成果显著的导师给予一定形式的表扬和鼓励;并对其中经核准确实没有认真履行指导教师职责,无法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的导师及时更换,取消其招收研究生的资格直至取消其指导教师资格。

第十四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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