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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财经大学科学学位硕士研究生学位授予工作细则(2012级起实施)

时间:2012/09/01 14:28:00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由本校授予硕士学位的各学科门类。

第二章 学位申请与授予

第三条 硕士学位申请者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政治思想要求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愿意为国家建设事业服务。

(二)课程要求

在规定期限内修完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参加并通过课程考试,达到规定的学分。其中,学位必修课考核成绩平均在75分及以上。

(三)学术水平

学位申请人通过硕士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同时达到下述学术水平。

1、非外国语言文学类的学位申请人,应参加全国非英语专业英语等级六级(CET-6)考试,成绩达到学校划定的分数线。

2、在本门学科内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3、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四)学位论文要求

1、论文的基本科学论点、结论和建议应有学术价值或对国民经济建设具有一定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2、论文内容应体现出作者具有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3、应反映出科学的方法和较熟练的技能。

4、应具有新的见解和一定的科研或技术成果。

5、论文结构、体例和打印符合规范,参考文献符合学校规定的著录格式。一般应在3万字以上。

(五)其他要求

学位申请人应达到以下条件之一,方可申请硕士学位。

1、以南京财经大学名义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国内刊物须有CN刊号)发表与专业有关的一篇学术论文,所发表的论文原则上以研究生本人为第一作者(如为第二作者,则第一作者应是指导教师)。

2、在全国性学术科技竞赛活动中获得个人竞赛一等奖或二等奖一项(团体一等奖或二等奖成员视同同奖项个人奖)

3、获国家专利证书者。

如果硕士研究生申请学位论文答辩时未满足以上要求,但满足其他毕业条件,允许组织学位论文答辩。答辩通过者可先予以毕业,但学位评定委员会暂不审议其学位,直至在研究生毕业二年内满足上述要求并由本人提出申请后,学位评定委员会再审议其学位。

第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接受学位申请或取消申请学位资格:

1、在校学习期间受过记过及以上处分,在毕业前不能免除者;

2、未达到本细则第三条规定者;

3、考试舞弊或有剽窃他人学术成果行为者。

第三章 学位授予工作程序

第五条 硕士学位申请者向指导教师书面提出答辩申请。经指导教师同意后,应按《南京财经大学硕士学位论文答辩资格审查简明流程》要求向所在院提交材料。

第六条 资格审查。

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织专人按照《南京财经大学硕士学位论文答辩资格审查简明流程》要求进行审查。

第七条 学位论文评阅。

资格审查通过后,学位论文实行答辩前评阅制度。学位论文评阅人应为教授、副教授或为具有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学位论文应至少在正式答辩前30天送审。

研究生处会同研究生所在学科点建立学位论文评阅专家库。专家库应由至少20位同行专家组成(校外专家人数不低于60%)。学校研究生处为每篇学位论文从专家库中指定2位作为评阅人(校外评阅人应至少1人)。评阅人应在15天内将填写完整的《南京财经大学硕士学位(毕业)论文评阅意见书》返回到研究生处。研究生处再将评阅意见反馈给有关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若有一位评阅人意见为“不同意答辩”,须经认真修改并在三个月后送1位专家再审;若再次送审的评阅人意见仍为“不同意答辩”,则本次申请无效。

若两位评阅人意见均为“不同意答辩”,则本次申请无效。

凡是本次申请无效的,须经认真修改并在半年后方可再次申请。

第八条 学位论文答辩。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以教授、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为主3-5人组成,其中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至少有2人,导师不参加答辩委员会。送审通过后的学位论文应在正式答辩前5天送交答辩委员会秘书。

答辩委员会设秘书1人。秘书须由具有硕士学位和讲师及以上职称的本专业教师担任。秘书须做好研究生答辩前、中、后的会议材料准备、会场布置、答辩记录、材料收集和整理工作。

答辩秘书在答辩前3天,把硕士学位申请人的学位论文送交答辩委员会成员。答辩委员会成员必须审阅学位论文,并参加答辩会。

学位论文答辩应公开举行。事先应张贴答辩海报,同时将答辩人姓名、学位论文题目、答辩时间、答辩地点等上报校研究生处。

答辩会由答辩委员会主席主持,按如下答辩程序进行:

1、答辩委员会主席介绍答辩委员会成员,宣布会议开始。

2、导师介绍研究生的简历、政治表现,以及在学期间的学习、科研和社会实践等情况。导师可列席答辩会,但不参加答辩委员召开的学位论文评议会。

3、研究生阐述学位论文选题的来源、理论和现实意义、学术和实际应用价值、国内外相关研究的历史和现状、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研究的基本内容框架、可能的新意和创新之处、缺陷和不足。时间不超过30分钟。

4、答辩委员会委员提问;研究生就提问做准备;研究生答辩。

5、休会。答辩委员召开学位论文评议会。首先由答辩秘书宣读导师和评阅人对学位论文的评阅意见,然后讨论答辩情况,通过对学位论文的评语,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论文是否通过。结论为“通过”、“不通过”两种。答辩委员应根据论文水平及答辩情况采用百分制的形式将答辩成绩填在《表决票》有关栏目中。答辩委员还须就是否建议授予硕士学位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作出决议。“不通过”的学位论文,研究生须认真修改论文,在半年后重新答辩一次,应届毕业研究生应办理延期毕业手续。若申请人重新答辩后仍为“不通过”的学位论文,研究生以结业处理,且以后不再颁发毕业文凭和受理其学位申请。

上述的表决均须经答辩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为通过。

6、复会。主席宣布答辩委员会对学位论文的评语和对论文是否通过的表决结果,但不宣布是否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表决结果。研究生致谢辞。

7、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会议结束。

答辩会结束后,答辩委员会秘书应将答辩过程中提出的主要问题及回答的简要情况填写至论文答辩记录用纸上,答辩委员会的决议(包括论文评语、表决结果)填入研究生的《学位申请书》(一式两份),经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连同研究生的其他有关材料(包括学位论文及中、英文摘要,导师和评阅人对论文的评阅意见及表决票等)交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拥有最终裁定权。

第九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

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必须有2/3的成员出席方得召开,做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建议时需听取答辩委员会的汇报,所形成的决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超过全体参会成员2/3通过方为有效。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必须有2/3以上的成员出席方可召开,做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时需听取相关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汇报,所形成的决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超过全体参会成员2/3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条 学位授予。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做出授予学位的决议,并报上级学位管理部门备案后,择期举行学位授予仪式。

学位获得者将获得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颁发的《硕士学位证书》。证书的生效日期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学位授予决定之日。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如发现有舞弊作假等严重违反本细则规定的情况时,应举行会议,对已经授予的学位做出撤销原决定的决议。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2012级硕士研究生起实施,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在实施过程中,如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或即将颁布的《学位法》有相悖之处,一律以国家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学位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