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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财经大学硕士研究生出国(境)交流学习管理办法

时间:2019/03/14 15:38:30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快我校研究生教育的国际化进程,拓宽硕士研究生的国际视野,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和规范研究生管理,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硕士研究生国家公派出国(境)留学、学校资助出国(境)联合培养、国际学术交流、自费出国(境)留学等情况。

第二章 项目形式

第三条 项目形式

(一)国家公派出国(境)留学

国家公派出国(境)留学项目(以下简称:公派研究生项目)是指硕士研究生受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等资助前往国(境)外高水平大学或科研机构进行课程学习、科学研究、学术交流等留学项目。

(二)学校资助出国(境)联合培养

学校资助出国(境)联合培养项目(以下简称:校派联培生项目)是指硕士研究生受学校资助前往国(境)外高水平大学或科研机构进行课程学习、科学研究或学术交流等联合培养项目。

(三)国际学术交流

国际学术交流指硕士研究生受培养单位或导师资助前往国(境)外高水平大学或科研机构出席学术会议或进行短期学术交流。

(四)自费出国(境)留学

自费出国(境)留学指硕士研究生自行申请并自费前往国(境)外高水平大学或科研机构进行课程学习、科学研究、学术交流或攻读硕士学位。

第三章 申请与管理

第四条 申请条件

(一)规定学制年限内的中国籍在校硕士研究生;

(二)政治思想素质好,品德优良,遵纪守法,无违规违纪处分记录;

(三)学习成绩优良,有良好的外语听、说、读、写能力,符合拟前往高水平大学或研究机构的语言要求;

(四)身心健康,能够圆满完成交流学习期间的学习任务;

(五)对方大学或科研机构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选派管理

(一)公派研究生

1.公派研究生在留学期间原则上不得变更留学身份、留学国家、留学院校和留学期限。若确有不可抗力导致的特殊情况,应按照规定要求提前经学校及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等批准后方可执行。

2.公派研究生须得到国内导师同意,在所属培养单位履行请假手续,并报研究生院备案。

(二)校派联培生

1.校派联培生出国(境)联合培养的期限为3—12个月,出国(境)时间计入其在我校在读时间。

2.校派联培生须得到国内导师同意,在所属培养单位履行请假手续,并报研究生院备案。

(三)国际学术交流

1.硕士研究生赴国(境)外国际学术交流的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月,出国(境)时间计入其在我校在读时间。

2.硕士研究生赴国(境)外国际学术交流,须得到国内导师同意,在所属培养单位履行请假手续,并报研究生院备案。

(四)自费出国(境)留学

1.硕士研究生未通过学校项目自行申请并自费出国(境)攻读硕士学位,出国(境)前应办理休学手续。

2.硕士研究生自费出国(境)国际学术交流的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月,出国(境)时间计入其在我校在读时间。自费出国(境)国际学术交流须得到国内导师同意,在所属培养单位履行请假手续,并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六条 硕士研究生出国(境)交流学习期间的学籍管理按照学校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执行。未在研究生院办理手续私自出国(境)者,学校将取消其硕士研究生学籍。

第七条 出国(境)交流学习的硕士研究生,需要申请我校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的,应满足我校关于硕士学位学业成绩及学术成果的规定和要求,且学习期限不能超出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

第八条 出国(境)交流学习期间,凡属国家、省、校、院项目派出的硕士研究生,正常发放国家助学金;其余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硕士研究生,自办理手续的次月起暂停对其发放国家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重启发放,但不再补发保留学籍或休学期间的国家助学金。超过规定学制年限的延期毕业生,不再享受国家助学金。

第四章 课程修读与认定

第九条 课程修读与认定

1.出国(境)交流学习的硕士研究生,所修课程按照不同项目签订的协议予以转换和承认。所签项目协议须经培养单位认可,并报研究生院备案。未经认可和备案的项目协议,其所修课程不予以转换和承认。

2.出国(境)交流学习的硕士研究生,应先根据学校培养方案,选择外方提供的交流学习课程。在交流学习期间,除修读选定的课程外,还可根据自己的学习状况,修读其他课程。

3.出国(境)交流学习硕士研究生修读课程的成绩单,应于学习结束后由培养单位和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认定,并将成绩单加盖公章后交研究生院存档,并根据不同项目签订的协议进行学分转换。

4.出国(境)交流学习的硕士研究生原则上不得转换学科和专业。

第十条 出国(境)交流学习的硕士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凡属国家、省、校、院项目派出的硕士研究生,如期完成校内当学年应修课程并取得相应学分,正常参加各类奖学金评定;凡因出国(境)交流学习未能如期完成校内当学年应修课程,各类奖学金原则上最高按照该类奖学金的最低等级评定。

第五章 日常管理

第十一条 日常管理

1.硕士研究生出国(境)交流学习的日常管理由相关培养单位会同研究生院和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共同管理,所在培养单位为第一责任单位。

2.硕士研究生出国(境)交流学习期间要保持与国内导师和培养单位的联系,并定期向国内导师汇报学习进展和个人生活情况。

3.硕士研究生在出国(境)交流学习期间必须遵守当地的法律法规,遵守外方学校的校纪校规,服从对方学校的管理。若出现违反所在国法律法规导致的后果,责任由研究生本人承担。

4.硕士研究生出国(境)交流学习期满应按时回国,不得擅自终止、延长交流学习期限或转往其他地区或国家,交流学习期满两周内无故不按时回校办理手续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5.硕士研究生因故必须中断出国(境)交流学习计划的,必须向双方学校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提前归校。

6.硕士研究生出国(境)交流学习期间,应注意人身安全,并购买医疗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如因未购买保险产生的费用和损失由研究生本人负责。

7.硕士研究生出国(境)交流学习期间,应恪守学术道德规范,如出现学术不端行为,由研究生本人承担相关后果。

第六章 申请程序

第十二条 申请程序

出国(境)交流学习的申请程序按照“个人申请,培养单位推荐,审核批准,出国培训”方式进行。

(一)个人申请。符合条件的硕士研究生,应填写《南京财经大学硕士研究生出国(境)交流学习申请表》(见附件)和项目申请表(如有),向相关培养单位提出申请。

(二)培养单位推荐。相关培养单位对申请人进行综合考察,签署推荐意见后交研究生院。

(三)审核批准。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院会同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对培养单位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决定是否予以批准。

(四)出国培训。研究生院和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对出国交流学习的硕士研究生统一进行出国前的思想教育和培训,组织学习相关政策和管理规定,指导和帮助其办理出国手续。

第十三条 委托或定向培养硕士研究生出国(境)交流学习,须首先征得委托或定向单位同意,然后按上述程序办理。

 

第七章 其他

第十四条 出国(境)交流学习硕士研究生的导师指导工作量正常计算。

第十五条 本办法未约定的相关事宜,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和研究生院参照有关公派出国(境)研究生管理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实施,此前发布的文件中有关硕士研究生出国(境)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院和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