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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财经大学兼职研究生指导教师聘任管理规定

时间:2013/12/30 17:19:00 点击数:

南财大研字[2013] 4

为了推动我校教育事业的发展,进一步提高我校在国内外的学术地位和声誉,促进学科建设,改善师资队伍构成,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和教学科研水平,加强和规范对兼职研究生导师的管理,根据《南京财经大学服务国家特殊需求博士人才培养项目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与管理办法(试行)》(南财大研字[2013]8号)和《南京财经大学选聘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办法》(南财大研字[2007]14号)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选聘标准

兼职研究生指导教师选聘标准与校内申请人员一致,参见《南京财经大学服务国家特殊需求博士人才培养项目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与管理办法(试行)》和《南京财经大学选聘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办法》。

二、主要工作内容

1.切实履行指导研究生的职责;

2.承担紧缺课程或新开设课程的教学任务;

3.开展学术交流和举办学术讲座;

4.为学科建设和发展提供咨询和指导;

5.联合申报科研项目,合作开展科学研究;

6.广泛宣传学校,提高学校的声誉和知名度;为学校与国内外其他院校、科研机构等单位的合作提供中介和帮助;积极推进校企协作;在师生的实验、实习方面提供方便条件;为学校的发展争取或提供各方面支持;

7.参与相关专业本科生培养方案修订,指导专业实践、毕业论文等培养环节。

三、待遇

取得任职资格的兼职研究生导师的工作报酬,根据教学工作量及指导研究生数量获取。学校不给予额外待遇。

1.根据所授课程或讲座按规定付给讲课酬金;

2.受聘期内招收和指导研究生,按规定支付指导酬金;

3.受聘期内在我校认定的刊物上发表第一署名单位为南京财经大学的学术文章,按规定发放论文奖励。

四、聘任程序

1.由申请人本人向学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报申请人所在单位的意见函,及在我校的工作计划。

2.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兼职研究生导师的基本条件和本学科点建设的需要,对申请人进行评议。评议规则由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自定。

3.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将评议结果连同申请人的材料,报学校研究生处审核。

4.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研究生处审核后的名单进行审议和批准,下达研究生指导教师任职资格,并颁发聘书。

5.审批通过后,学院应举行聘任仪式,必要时也可由学校举行聘任仪式。

6.学院应与兼职研究生导师签订具体的工作合同。合同一式三份,一份交研究生处备案,一份留存学院,一份受聘人保留。

五、管理和考核

1.兼职研究生导师的管理以学院为主。各学院要加强与所聘人员的联系,积极创造条件,使兼职研究生导师能够开展实质性的工作,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同时,各学院应为每位兼职研究生导师配备一名副导师,负责研究生的日常指导和管理工作。

2.聘任学院在每年12月底前根据相关规定对兼职研究生导师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校研究生处。每年91日以后聘任的兼职导师不参加当年度考核。

3.解聘和暂停聘用办法参见《南京财经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选聘与管理办法》和《南京财经大学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与管理办法》

六、知识产权

1.兼职研究生导师在受聘期间完成的工作和教学、科研等成果均属职务成果。其中,以南京财经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发表的论文和专著、申报奖励、专利和科研项目及经费等,由我校和兼职研究生导师共有。

2.兼职研究生导师在我校招收的研究生的研究成果,知识产权属于南京财经大学。兼职研究生导师和研究生共同发表学术论文时,研究生的署名单位必须是南京财经大学。

七、其他

1.兼职研究生导师申请人员应在已有的二级学科学位授权点内进行。对兼职研究生导师的聘任应严格把关、严格控制。

2.聘任期内,兼职导师可以使用“南京财经大学兼职研究生指导教师”称号。

3.订有工作合同的兼职研究生导师的工作内容、权利义务、工作生活条件、考核和每年为学校工作时间等以合同为准。

4.兼职研究生导师聘期一般为三年。

5.兼职研究生导师任职资格只在聘任期内有效,聘任期满需继续聘任的,应办理续聘手续。

6.兼职研究生导师所需必要的工作经费一般由聘任学院承担。

八、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