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校各有关部门: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南京财经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的精神,为规范我校研究生培养管理工作,切实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现对我校各类研究生的学习年限做出如下规定。
一、各类研究生的最长学习年限
学习年限是指研究生从报到之日至授予学位之日的年限(均含休学时间)。我校各类研究生的最长学习年限分别为:
1.科学学位研究生
博士研究生的最长学习年限为8年,硕士研究生的最长学习年限为5年。
2.专业学位研究生
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最长学习年限为5年。
凡是2009年及以后入学的各类研究生,均应按照培养方案规定的学习年制完成学业,如因各种原因不能按时完成学业者,经本人申请,导师同意,学院主管负责人批准,由研究生处审批,可以适当延长学习年限,但不能超过最长学习年限。如有超出最长学习年限未毕业者,将给予取消学籍处理。
二、对已经超过最长学习年限各类研究生的意见
1.2008年及以前入学的硕士研究生,自愿保留学籍、完成学业者,于2014年3月10日前由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延长学习年限的书面申请,经导师同意,学院主管负责人批准,报研究生院备案,可以保留学籍,且原则上应于2014年12月31日前完成论文答辩;若因特殊原因未能完成论文答辩的,最迟须于2015年5月20日前完成论文答辩,仍未能完成论文答辩的,将给予取消学籍处理。
2.2008年及以前入学的硕士研究生,在2014年3月10日前未提交延长学习年限书面申请的,若2014年5月20日前未完成论文答辩,将给予取消学籍处理。
三、对即将超过最长学习年限各类研究生的意见
1.各培养单位和导师应充分重视学习年限,务必要通知有关研究生,尤其是即将超过最长学习年限的研究生,敦促其抓紧时间,完成学业。
2.对即将超过最长学习年限的各类研究生,要注意检查自己的课程及论文进展情况,及时与导师沟通,争取尽早完成学业。
四、其它
1.各类研究生在延长学习年限期间(规定的学习年制结束后),为我校在籍研究生,但不享受在校研究生的相关待遇。
2.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