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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创业信息
关于做好我校2018届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
作者:        发布时间:2017-12-11        阅读量:

各学院: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教育厅、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苏人社发〔2017380号)规定,现就做好我校求职创业补贴发放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放对象

 

我校城乡低保家庭、残疾、已经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含生源地助学贷款,下同)、本省户籍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家庭(含建档立卡低收入残疾人农户家庭,下同)、外省户籍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含建档立卡贫困残疾人家庭,下同)和属于特困人员的毕业年度毕业生。毕业生只可按一种身份享受补贴。

 

二、发放标准

 

2018届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标准为 1500 /人,于毕业年度531日前发放到位,拨付至毕业生个人银行账户,补贴资金由省财政安排。

 

三、材料要求

 

按照“自愿申请、公开公正”的原则,由毕业生自愿填写“求职创业补贴个人申请表”(见附件1,一式两份,毕业生个人留存一份),并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学籍证明(见附件2,学籍管理部门盖章)、个人工商银行账户信息(银行卡复印件)及身份证明材料等。

 

身份证明材料包括:

 

1.低保家庭毕业生需提供户籍所在地县区级及以上民政部门开具的加盖公章的低保证明材料原件(见附件3,须包含毕业生姓名、身份证号等信息,在毕业学年第一学期91日后开具的有效);

 

2.残疾毕业生需提供残疾证原件;

 

3.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含生源地贷款)毕业生需提供毕业学年或申贷学年覆盖毕业学年的助学贷款合同原件(向国家开发银行贷款的毕业生可只提供合同复印件,以及加盖校级管理部门公章的“国家开发银行助学贷款业务管理系统”到款页面截图纸质材料;其他未经国家开发银行办理的生源地助学贷款毕业生,需提供完整的贷款合同原件);

 

4.本省户籍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家庭毕业生需提供户籍所在地扶贫部门认定并加盖公章的建档立卡本省低收入农户家庭相关材料(须包含毕业生姓名、身份证号等信息),同时还需提供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显示的“2017年未脱贫”截图证明并加盖户籍所在地扶贫部门的公章。

 

5.外省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毕业生需提供户籍所在地扶贫部门认定并加盖公章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相关材料原件(须包含毕业生姓名、身份证号等信息),同时还需提供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显示的“2017年未脱贫”截图证明并加盖户籍所在地扶贫部门的公章;

 

6.特困人员毕业生需提供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

 

四、上报时间

 

请各学院于2017121514:00前将盖章后的“求职创业补贴申请花名册”(见附件4,以下简称花名册)以及相关申请材料纸质版交至研究生院701,花名册电子版(excel格式)发送至肖珊处。逾期未提交完整申请材料的2018届毕业生,学校将不再受理其求职创业补贴申请。

 

五、工作要求

 

求职创业补贴体现了国家对困难学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高度重视,不仅扩大了补贴的范围和对象,也对资金审核、拨付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请各学院要高度重视,组织符合申领条件的毕业生尽快报名申领,加强基础材料的逐一审核工作,确保专项资金的使用安全。

 

 

 

 

  附件1:求职创业补贴个人申请表 

  附件2:学籍证明 

  附件3:低保证明格式样表 

  附件4:求职创业补贴申请花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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