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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士研究生招生
关于开展2024年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招生资格确认工作的通知
作者:yzb        发布时间:2023-10-18        阅读量:

各有关单位、博士生导师:

为进一步加强博士研究生导师队伍建设和管理,切实提 高我校博士研究生培养质量,按照上级文件和《南京财经大学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办法(试行)》(南财大学位字〔202320号)等规定要求,为做好2024年博士研究生导师招生资格确认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招生资格确认范围

申请人应为已获得我校博士研究生导师资格的在岗校内导师。其中,以往未通过招生资格确认的博士研究生导师,原则上其主要研究领域所属一级学科须为应用经济学。

二、招生资格申请条件

1.治学严谨,作风正派,为人师表、教书育人,能履行导师职责,有充足的时间和精力指导博士生,每年保证有半年以上的时间在国内指导博士生。

2.有稳定的研究方向,且研究方向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际应用价值,与招生学科的研究方向(附件1)紧密相关,符合学科专业发展趋势和社会需求。申请研究方向原则上应在招生学科的研究方向中选取,申请人如新增研究方向,须在《南京财经大学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招生资格申请表》(附件2)中注明。

3.在招生学科专业领域有一定的学术声望,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充足的科研经费和突出的工作业绩,且近3年以第一完成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完成属于招生学科专业研究范围内的科学研究成果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在学校指定的二类以上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以上;或出版在全国有影响力的高质量学术专著1部以上;或获得省部级政府奖三等奖以上1项(国家级政府奖三等奖以上排名前六、省部级政府奖一等奖排名前三、省部级政府奖二等奖和三等奖排名第一);

23年有国家级重大项目结项(不含延期、撤项);或近2年有国家级重点项目结项(不含延期、撤项);或近1年有国家级项目结项(不含延期、撤项);或目前正在主持在研(不含延期、撤项)省部级以上项目1项;或目前正在主持在研(不含延期、撤项)适合指导博士生的横向课题(单项到账经费50万元以上)

三、博士生导师招生资格暂停和停止

1.本人未申请招生或未达到招生资格基本条件的,暂停该博士生导师招生资格。

2除学校认定的博士生导师外,新增博士生导师未参加学校组织的研究生导师岗前培训的,暂停该博士生导师招生资格。

3截至招生学科专业目录编制时,最长学习年限内在读学术学位博士生(含原服务国家特殊需求博士人才培养项目的博士生)人数超过10人的,暂停该博士生导师学术学位博士生招生资格。

4截至招生学科专业目录编制时,所指导的在读博士生(含原服务国家特殊需求博士人才培养项目的博士生)有1人及以上(不按照年份累计)超过最长学习年限无法毕业,暂停该博士生导师招生资格1年。

5.指导的博士生学位论文、硕士生学位论文在上级部门组织实施的学位论文抽检评议结果中出现“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指导的博士生学位论文在上级部门组织实施的学位论文抽检评议中被抽检评议专家提出涉嫌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学校调查和认定确认存在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的,该博士生导师招生资格按照《南京财经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抽检评议结果处理办法》最新版本相关规定执行。

6.受党纪或政纪处分或严重损害学校合法权益的,停止该博士生导师招生资格。

7违反《研究生导师指导行为准则》(教研〔202012号)的,停止该博士生导师招生资格。

8违反《江苏省研究生导师职业道德规范“十不准”(试行)》(苏教研〔20188号)的,停止该博士生导师招生资格。

9违反《南京财经大学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南财大党字〔20222号)的,停止该博士生导师招生资格。

10有重大教学、科研和其他工作责任事故的,停止该博士生导师招生资格。

11因个人原因已调离学校的,停止该博士生导师招生资格;已向学校人事部门提交辞职申请的,暂停该博士生导师招生资格。

12.招生当年年龄达到或超过学校规定的退休年龄周岁的,原则上停止该博士生导师招生资格。高校院所省管领导人员,按照上级有关要求,向省委组织部报批执行。

13.经校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讨论决定应当暂停或停止博士生导师招生资格的其他情况。

四、工作程序

1.招生资格申请

申请人如实填写《南京财经大学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招生资格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提供《申请表》中相应内容的证明材料(发表论文、出版著作、获奖证书、科研立项通知书、校财务处提供的到账科研经费清单等)。申请人须将本人签字的《申请表》扫描为一个pdf文件,连同《申请表》中相应内容的证明材料电子版扫描件(或清晰版照片)压缩为一个rarzip格式文件,与纸质版原件一起于20231024日前提交至招生单位应用经济学博士生招生工作专班。招生单位应用经济学博士生招生工作专班将《申请表》和证明材料提交至申请人所在单位、相关职能部门,由申请人所在单位、相关职能部门对申请人思想品德、《申请表》和证明材料进行审核、签字盖章认定。

思想品德审核的内容、要求和程序与博士生导师遴选中的思想品德审核相同。内容包括申请人的思想政治、师德师风(含学术不端)等。思想品德审核实行“一票否决”。申请人所在单位对其思想品德进行初审后分别报送校党委教师工作部、科研处审核。党委教师工作部负责对申请人的思想政治、师德师风进行审核;科研处负责对申请人的学术不端进行审核。

2.招生资格初审

招生单位应用经济学博士生招生工作专班须于20231027日前按照本通知规定的博士生导师招生资格申请条件,完成对申请人的招生资格初审,确定招生资格初审合格人员名单,经所在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后,将招生资格初审合格人员名单和申请材料(含《申请表》、证明材料)在工作专班所在学院范围内公示3天。公示无异议后,应用经济学博士生招生工作专班将组长签字并加盖所在学院公章的《南京财经大学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招生资格初审合格导师汇总表》(附件3),连同初审合格的导师材料(纸质版和电子版《申请表》)提交至应用经济学博士生招生工作组。各招生单位博士生招生工作专班应对申请人材料做严格的资格初审,不合格者不得上报。

3.招生资格复审

应用经济学博士生招生工作组须于2023113日前对应用经济学博士生招生工作专班上报的招生资格初审合格人员名单完成招生资格复审,并对资格复审发现的问题做进一步核实、处理,资格复审完毕后,将应用经济学博士生招生工作组所有成员签字的《南京财经大学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招生资格复审合格导师汇总表》(附件4),连同复审合格的导师材料提交至学校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

4.招生资格终审

学校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须于2023119日前对应用经济学博士生招生工作组上报的招生资格复审合格人员名单完成招生资格终审,确定招生资格终审合格人员名单,并将终审合格导师名单在全校范围内公示3天。公示无异议后,资格终审合格人员方可列入博士生招生专业目录。未申请招生资格或资格终审不合格者均不得列入博士生招生学科专业目录。公示结束,经学校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审核的所有申请人申请材料发回各招生单位,由招生单位留存备查。

五、其他

1.申请人必须如实填写《申请表》,科学研究成果(包括学术论文、科研项目、科研获奖、学术专著和科研经费等)、专业技术职务和人事关系隶属等信息的填写必须有据可查。凡有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将追究申请人责任,直至解聘(撤销)其博士生导师资格或停止其博士生导师招生资格。

2.本通知提及的期刊等级严格按照学校科研处的论文发表期刊指导目录文件规定为准,并根据学校最新的论文发表期刊指导目录做同步调整。

3.本通知提及的科学研究成果(包括学术论文、学术专著、科研项目、科研获奖和科研经费等)一律以纸质见刊 (检索报告)、出版、发文、到账为准;申请人在我校工作期间的科学研究成果第一署名单位须为南京财经大学;科学研究成果中的科研项目认定、学术论文(包括第一作者、通讯作者)认定、科研获奖认定和对应的等级分类等严格按照学校科研处的文件规定和签字界定为准;专业技术职务和人事关系隶属等严格按照学校人事处的文件规定和签字界定为准;智库、专利、标准、案例等成果与对应等级分类学术论文的认定,严格按照学校归口职能部门的文件规定和签字界定为准。

4.本通知提及的“近3年”是指202011日至2023930日,“近2年”是指202111日至2023930日,“近1年”是指202211日至2023930日。各类数据或标准的“以上”等,均包括本数或本身。

5.本通知提及的当年年龄“周岁”均按照出生年份计算,不按照出生日期计算,即当年年龄“周岁”为当年年份减去出生年份。如当年年份为2024年,出生年份为1964年,则当年年龄为60周岁,与出生日期无关。

6.本通知所提及的“所在单位”是指申请人的人事关系所属单位,“招生单位”是指所申报的研究方向所属单位。

7.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上级文件和《南京财经大学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办法(试行)》(南财大学位字〔202320号)等规定要求执行。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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