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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财经大学硕士研究生在学期间参加学术交流活动的规定
作者:培养办        发布时间:2019-12-09        阅读量:

为调动硕士研究生自觉参加学术交流活动的积极性,追踪科学前沿,主动了解行业动态,活跃学术气氛,促进实践创新,提高硕士研究生的培养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一、硕士研究生应积极、主动地参加校内外本学科、专业和其它相关专业的各种学术交流活动,包括学术会议、学术报告和行业讲座等,关心学科发展前沿,了解行业发展动态。

二、凡学校、科研处、培养单位组织举行的学术交流活动,相关专业的硕士研究生应主动参加。同时,鼓励硕士研究生在听取本学科学术报告或行业讲座的基础上,跨学科门类参加学术交流活动,拓宽知识面。

三、各培养单位、各学科应创造条件多举办面向硕士研究生的学术交流活动,同时鼓励硕士研究生积极参加学术交流活动,并通过各种途径将学术交流活动信息及时、有效地传达给硕士研究生。

四、硕士研究生在学期间必须至少参加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次数的学术交流活动,每次参加学术交流活动时,须认真填写《南京财经大学硕士研究生学术交流活动登记本》(简称“学术交流活动登记本”)。

五、硕士研究生参加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次数的学术交流活动后,应填写《南京财经大学硕士研究生学术交流活动考核表》(简称“学术交流活动考核表”)。指导教师对硕士研究生参加学术交流活动情况应进行督促和检查,并给出评语意见,各培养单位应进行审核,给出“合格”或“不合格”的结论。学术交流活动考核必须在毕业论文正式答辩前二个月完成。考核完成后,“学术交流活动考核表”连同“学术交流活动登记本”由培养单位留存备查。

六、我校硕士研究生学术交流活动的考核采用学分制,考核合格者方可获得对应学分,不合格者不计学分。

七、不参加学术交流活动或参加学术交流活动考核不合格的硕士研究生,不得申请毕业和学位论文答辩。

八、本规定自2019级硕士研究生开始执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南京财经大学硕士研究生在学期间参加学术交流活动的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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