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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处理工作专项检查的通知
作者:        发布时间:2018-08-17        阅读量:
各培养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严厉查处高等学校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的通知》(教督厅函〔20186号)精神,规范学位论文管理,加强学术诚信建设,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严厉打击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根据《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处理工作专项检查的通知》(苏教办研函〔20189号)的要求,学校决定开展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处理工作专项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培养单位组织实施本单位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的自查工作,认真排查本单位内是否存在学位论文买卖、代写、抄袭等作假行为,如实记录并统一报送自查结果。自查时间为即日起至91日,自查范围为所有学生和教师。

二、各培养单位组织学习《教育部关于严厉查处高等学校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的通知》《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处理工作专项检查的通知》《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南京财经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南京财经大学研究生学术道德规范管理条例》,进一步增强学风意识、规范意识和责任意识。

三、各培养单位明确主管领导、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指导教师工作职责,加强学位论文全过程管理,及时摸排并报告论文买卖、代写信息和行为。指导教师是查处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的第一责任人,要加强对所指导学生学术道德、学术规范的教育,加强对学位论文研究及撰写过程的指导,并对学位论文是否由其独立完成进行审查,确保原创性。

四、各培养单位要切实加强学风建设,激发学生内在学习动力,培养专业学习兴趣,强化学术规范训练,提升学生科研能力和学术素养。切实加强学术道德和诚信教育,引导学生养成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和严谨认真的治学态度。要通过多渠道向本单位师生广泛宣传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危害和典型案例,引导教师、学生自觉抵制学位论文作假行为。

五、根据相关文件要求,对出现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的培养单位,学校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学院负责人进行问责。对履职不力、所指导学生的学位论文存在买卖、代写情形的指导教师,要追究其失职责任。对参与购买、代写学位论文的学生,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已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依法予以撤销。

六、请各培养单位在94日前将本单位开展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处理工作自查报告报送研究生院(参考体例见附件)。电子版发送至1207684192@qq.com,书面稿须学院分管领导签字并盖学院公章。

七、监督举报电话

研究生院即日起设置监督举报电话:025-86718662,监督举报邮箱:yjsc@njue.edu.cn,接受社会监督。

 

  附件: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处理工作自查报告(参考体例) 

研究生院

2018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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