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财大研字[2012]19号
各有关部门:
为了加强研究生导师队伍建设,更好适应学科建设和研究生教育发展的需要,不断提升研究生培养质量,学校制订了《南京财经大学研究生导师考核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南京财经大学研究生导师考核暂行办法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附件:
南京财经大学研究生导师考核暂行办法
研究生导师担负着全面培养研究生的责任,其学术水平、学术作风和工作态度直接影响着研究生的健康成长和研究生的培养质量。为了充分发挥研究生导师在研究生培养中的主导作用,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特制订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 考核对象
1.所有在岗研究生导师(含校外兼职导师)。
2.在考核当年已取得研究生导师资格,但尚未招生的新增研究生导师不参加当年考核。
第二条 考核周期
每三年对全校所有在岗研究生导师进行一次考核,一般安排在新一轮岗位津贴周期的第一年。
第三条 考核内容
考核内容包括履行职责、学术业绩、培养质量效果等三个方面。履行职责包括教书育人、课程教学、科研训练等各培养环节以及对学生的管理;学术业绩主要包括科研工作和学术成果;培养质量包括硕士论文质量、考取博士研究生情况和毕业研究生工作就业情况及用人单位对培养质量的反馈等。
第四条 考核要求
(一)基本要求
1.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科学道德和严谨的治学态度,有较强的事业心和高度的责任感。
2.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熟悉国家有关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做到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关心研究生德、智、体全面成长;言传身教,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团结协作精神;严谨治学,坚持标准,严格要求,认真负责。
3.认真履行指导研究生的职责。与研究生共同商定培养计划,并做到督促检查;指导研究生掌握科学研究的思路和方向,学位论文的选题和撰写;组织研究生参加国际国内学术交流活动;为研究生提供必须的培养条件和科研经费。
4.积极进行研究生教育的改革与发展研究工作,不断探索和掌握研究生培养、管理工作的特点和规律。
5.认真履行《南京财经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工作条例》规定的硕士生导师职责。
6.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术道德规范。
(二)科研要求
硕士生导师科研工作应达到下列条件之一:
1.考核期内,以第一作者在学校指定的一、二类期刊上至少发表学术论文1篇;或在学校指定的三类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3篇;或出版学术专著一部。
2.考核期内,主持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或参加国家级科研项目(排名前3),实际到帐科研经费人文社科类3万元以上,理工类6万元以上;或横向项目到帐经费15万元以上。
3.考核期内,以第一完成人获省哲社优秀成果三等奖以上,或省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或省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一等奖。
(三)其它要求
完成规定的硕士生教学任务,且教学效果良好。近三年毕业研究生的学位授予率、就业率均在90%以上。
第五条 考核结果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其中优秀的比例不超过15%。对考核优秀的导师,学校授予“优秀硕士生导师”称号,并发放奖金2000元;对考核合格的导师,学校继续聘任;对考核不合格的导师,根据具体情况,停止其下一年度招生或取消其研究生导师任职资格。
(一)考核期内如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导师考核为不合格,并停招硕士生一年:
1.所指导的硕士生毕业论文在江苏省学位论文抽检中出现“不合格”。
2.所培养研究生学位授予率或就业率低于80%。
(二)考核期内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导师考核为不合格,取消硕士生导师资格:
1.政治立场、道德品行方面出现严重问题,或严重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法律制裁者。
2.在学术活动中发生学术不端行为,造成恶劣影响。
3.因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导致研究生德育或培养质量方面出现重大问题。
4.科研成果未达到规定的科研要求。
5.连续三年在研究生和导师之间的“双向选择”中落选。
6.应该参加考核而未参加考核的。
第六条 考核程序
1.硕士生指导教师填写《南京财经大学硕士生导师考核表》,附近三年科研成果证明材料以及其他个人业绩材料送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
2.学院组织考核,对照考核条件进行评议,形成考核意见后,连同科研成果证明材料等一并报研究生处。
3.研究生处会同有关部门对硕士生指导教师近三年以来的科研和教学等情况进行审查和考核,列出未完成规定任务的指导教师名单。
4.研究生处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汇报考核结果,并提交拟取消硕导资格或停招硕士生一年的指导教师名单。
5.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考核结果,并决定取消硕导资格或停招硕士生一年的指导教师名单。
第七条其它规定
1.硕士生指导教师在停招硕士生一年期间,其指导的硕士生仍有原指导教师进行指导;
2.硕士生指导教师资格被取消后,需参加下一轮新增硕士生指导教师的遴选;
3.硕士生指导教师被取消硕导资格后,其所指导的在籍硕士生由所在学院和学科点负责安排选择其他硕士生指导教师进行指导。
第八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实行,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