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博士生导师: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对江苏工作的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中央人才工作会议和全国研究生教育会议精神,推进博士研究生招生计划管理改革创新,健全招生计划全程监管机制,严格落实博士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全面提高博士生培养质量,按照教育部要求,决定开展博士生导师信息采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采集对象及范围
1.本次博士生导师采集对象范围:于统计时期内具有博士研究生指导资格的全部博士生导师(含未实际指导研究生的导师、外籍导师及兼职导师),应与本年度全国教育事业综合统计调查数据中的相关信息保持一致。退休、去世、调离的导师且名下没有学生的,不需要采集。
2.本次博士生采集对象范围:统计时期内在填表单位具有过学籍记录的博士生及2023年9月30日前入学的博士生。
3.统计时点:是指统计数据的调查截止时间学期初(2023年的9月1日)。
4.统计时期:是指统计数据的调查区间时间:上学年初至学年末(2022年的9月1日至2023年的8月31日)
5.内容包含:
①3个必填表:
②12个选填表:
二、工作要求
1.请各相关单位务必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严格把关数据质量,确保数据信息安全、真实、准确。教育部将把各高校博士生导师信息的填报完成情况和填报质量作为年度招生计划安排的统筹考虑因素。
2.各相关单位要仔细阅读《2023年博士生导师信息采集项说明》,严格按照2023年博士生导师采集系统模板表格,组织本单位博士研究生导师进行填报。在完成必填项的基础上,积极填报选填项内容,形成良性运行机制。
3.填报时间:请各博士生导师于9月18日前将2023年博士生导师采集数据表发送至博士培养单位研究生秘书。博士培养单位汇总所有表格并审核完毕后于9月20日前提交纸质盖章版、电子版至研究生院。
联系人:唐老师,联系电话:86718662
研究生院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