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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申请与授予
关于做好2023年下半年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及学位授予工作的通知
作者:学位办        发布时间:2023-11-24        阅读量:

各培养单位、导师、学位申请人:

为加强学位授予过程管理,持续提升学位授予质量,现就2023年下半年学位论文答辩及学位授予工作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学位论文答辩管理

学位论文答辩应严格执行《南京财经大学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南财大学位字〔2016〕2 号)《南京财经大学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2023〕17号)《南京财经大学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南财大学位字〔2021〕16号)《南京财经大学研究生学位授予审核工作办法(试行)》(南财大学位字〔2023〕9号)中关于组织及程序的管理规定,坚持答辩质量不降低、答辩要求不放松、答辩程序要规范的总原则,同时做到如下要求:

1.学位申请人论文盲审通过后,应在研究生管理信息系统中进行答辩申请,向培养单位提交学位论文,经导师、培养单位审核通过,方可进入答辩环节。

2.答辩秘书应在答辩前5天在本单位网站或公告栏公示答辩安排(时间、地点、分组情况、会议号等),同时向研究生院提交申请答辩研究生信息汇总表、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报告表。

3.答辩秘书应在答辩前至少3天将学位论文、学位论文评阅书送交答辩专家,确保专家具备充足的时间审阅论文。

4.培养单位应进一步优化答辩委员会成员构成,切实加强答辩委员会成员责任意识,充分利用校外专家“盲审”意见,提高论文答辩结果的客观性、准确性、公信力。答辩委员会应依照导师的专业、专长以及学位论文类型进行划分,每个答辩委员会的主席必须由相关学科正高级专家担任。专业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应包括相关行业实践领域具有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

5.学位论文答辩实行末位警示制,培养单位应对答辩成绩排名靠后的学位论文重点关注,对相关导师和研究生作出预警提示,并督促其根据专家意见认真修改。

6.培养单位要严格规范程序,增强论文答辩仪式感,积极组织本单位研究生学习观摩。做好应急预案并提前进行设备测试,保障现场组织有序。所有参与答辩人员要遵守会场纪律,不得接听手机,不得擅自离开答辩会场,不做与答辩无关的事宜。旁听人员不得影响答辩正常进行,必须全程静音,听从会议安排,并在答辩委员会评议投票阶段退出会场。

7.培养单位应加强学位授予档案管理,学位论文评阅书、学位申请表、答辩情况及决议书、分委会会议记录、表决票等重要记录应当全面、及时收集,确保真实、完整、准确。所有提交材料中的签字部分请务必使用亲笔签名。答辩结束1周内,各单位完成研究生管理信息系统中的答辩成绩录入工作;答辩结束2周内,进行档案材料整理。

二、强化各环节学位论文修改要求

各培养单位应引导师生重视各环节专家评审意见,针对预答辩、盲审、答辩等环节的专家意见持续修改论文。

1.对盲审结论为“稍作修改后通过”、“重大修改后通过”、以及盲审成绩中存在70分以下成绩的学位论文,答辩人须于答辩前提交《南京财经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盲审后修改情况报告表》(附件1)。答辩人现场须针对评阅专家意见进行回应,并对论文修改情况做详细阐述说明,不得能改不改、难改不改,不得避重就轻、简化问题。答辩委员会应认真听取答辩人陈述,总结凝练问题,提高问答质量。答辩人应针对问题直接、正面作答,不得回避问题,答非所问。

2.所有答辩人须于答辩后填写《南京财经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后修改情况报告表》(附件2)。培养单位须重点审核盲审成绩、答辩成绩较差的论文修改情况,不得将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学位论文提交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三、压实各级学位审查主体责任

1.导师是研究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应熟悉并认真执行研究生学位授予、论文质量管理相关政策规定,自觉为人师表,遵守学术规范,加强研究生思想品德、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全面负责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工作,定期指导并提出建设性修改意见,检查学位论文的格式及内容,对指导完成的学位论文做出学术评价,确认论文是否根据查重结果、专家意见认真修改,不得将不符合学术规范和质量要求的论文提交论文盲审和答辩,答辩后应指导和督促研究生按照专家意见修改和完善学位论文,坚决避免上级部门学位论文抽检时出现“存在问题学位论文”。

2.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是学位论文质量保证的主体,各分委会应统一思想、压实责任,加强学位授予各环节的监督和指导,切实承担学位评定责任,对建议授予学位的学位论文质量严格把关,逐一核对学位论文复制比检测、盲审、答辩委员会决议、论文修改情况,审定其是否达到学位授予的学位论文要求确保学位授予质量。

对学位论文质量达不到所属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别学位标准的,给出明确充足的依据和意见,并坚决终止本次学位申请。重点做好以下存在质量风险论文的审议:

(1)复制比检测存在复检、以及不合格情况的学位论文;

(2)盲审结论为“稍作修改后通过”、“重大修改后通过”、盲审成绩中存在70分以下成绩以及多次送审的学位论文;

(3)答辩委员会非全票通过或答辩成绩排名靠后的学位论文;

(4)其他存在质量风险的学位论文。

3.培养单位相关工作人员要加强与研究生和导师的沟通,积极做好学位授予各项环节的信息传达、预警提示和问题反馈,保证学位授予工作顺利进行。

四、持续开展学位论文答辩督导

1.评估及质量监控中心将继续开展学位论文答辩督导工作。答辩督导原则上以随机抽查为主,重点抽查为辅,督导形式为现场督导,对存在质量风险的学位论文重点督查。同时,鼓励各培养单位组织开展本单位的答辩督导工作。

2.对督导过程中发现的责任落实不到位、过程组织不规范、审核把关不严格、论文质量不过关等问题,研究生院将视情况对相关培养单位采取通报批评、约谈相关责任人、核减招生计划等处理措施。

五、时间安排

1.请各单位11月30日前完成所有论文答辩工作,具体答辩时间及方案由培养单位自行安排。

2.培养单位审定的建议授予学位名单须在培养单位网站公示5天,公示无异议后,提交至研究生院、学位办,请各单位提前做好相关安排。

研究生院、学位办公室

2023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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