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研究生培养单位:
现将我校2024年6月研究生学位授予审核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审核范围
在最长学习年限内且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研究生。
二、审核内容
1.请各培养单位严格按照《南京财经大学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南财学位字〔2021〕16号)和《南京财经大学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南财学位字〔2016〕2号)等文件要求,审核硕士学位申请的相关材料。
2.请有关培养单位严格按照《南京财经大学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试行)》(南财大学位字〔2023〕17号)、《南京财经大学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南财大学位字[2016] 2号)和关于《南京财经大学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中“学术水平”的补充规定,审核博士学位申请的相关材料。
三.审核流程
1.请各培养单位严格按照《南京财经大学研究生学位授予审核工作办法(试行)》(南财学位字〔2023〕9号)文件要求来进行学位授予审核工作。
2.研究生学位授予审核工作均在新研究生管理系统中进行,具体操作指南见附件材料。
四.工作要求
1.研究生学位授予审核应按照上级部门和学校有关政策要求和“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做到过程管理严格、审核程序规范、学位授予准确。
2.研究生学位授予审核执行必须到位,全过程材料均须亲笔签字、盖章,研究生院、培养单位分别妥善留存相应材料,并将相应材料及时上传至新研究生管理系统,确保过程可查可溯。
3.在学位申请过程中,研究生未达到学位授予条件要求的,不得向培养单位提出学位申请。
4.在学位授予审核工作中,各审核主体务必要统一思想、认真负责,把好学位授予审核质量关。研究生未达到学位授予条件要求的,各审核主体坚决不予审核通过,及时终止学位申请。
5.在学位申请和授予审核工作中,一旦发现学位申请人有弄虚作假等严重违反相关规定的情况,学校将依法依规严加惩处,直至做出撤销学位等处理。
6.在学位申请和授予审核工作中,一旦发现导师、工作人员等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违反有关规定给学位授予工作造成损失的情况,学校根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五、审核时间
1.请各培养单位于6月7日前召开学位评定分委会会议,确定建议授予硕士/博士学位人员名单,并将名单在系统中提交至研究生院。建议授予硕士/博士学位人员名单纸质版和会议纪要纸质版分别签字盖章后,于6月11日上午11:00之前报送至研究生院。培养单位对学位授予审核结果负直接责任。
2.未尽事宜,请及时与研究生院沟通咨询。联系人:唐老师,联系电话:025-86718662。
研究生院
2024年6月1日